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林玲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零捌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甲○○最新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