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 高鼎勝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姜明遠 律師被告 童于真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關於「二、建物:2.」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美莉附表(建物欄):
共有部分建號新北市○○區○○段○○○○○○○○○號,面積26580.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9/100000(含停車位編號B2-075號,權利範圍132/100000)。
所有權權利範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