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債權人 王秋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醫療費新台幣1,200元之相關單據、就診及法院來回開庭車資新台幣1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違約金新台幣200,000元之契約條款及給付證明。
三、債務人黃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