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0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偵查卷第18頁、第26頁)」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澤前已因酒醉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戒慎,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且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惟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所幸並未進一步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之實害,且此次酒精濃度超標不多,復已休息10餘小時始駕車上路,兼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701號被告陳○澤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澤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於102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1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於104年12月23日凌晨0時許起至上午10時許止,在臺北市○○區○○○路○段○○號B1艾美酒店內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公眾之安危,雖先搭乘計程車返回其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6居所休息,惟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不顧公眾之安危,猶於翌(24)日凌晨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欲前往新北市蘆洲區找友人, 嗣於同 (24)日凌晨0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重陽橋下橋處時,為警攔檢盤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檢察官楊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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