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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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屆期提示
不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票款,及自到期日即9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謹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新台幣)
┌──┬─────┬────┬──────┬──────┐
│編號│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發票日│到期日│
├──┼─────┼────┼──────┼──────┤
│1│90,000元│248164│94年6月14日│94年7月13日│
└──┴─────┴────┴──────┴──────┘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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