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31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