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47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第7至8頁、第10至11頁)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陳清怡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進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