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 鍾基忠 被告觀海極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惟原告已繳納3萬3,670元,顯有溢繳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1萬6,33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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