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5號抗告人 陳浩華 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相對人聲請為陽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8年度法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乃在避免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準此,倘公司董事有因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剩餘董事均消極不行使職權,使公司業務停頓之情事,法院即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選任抗告人為陽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陽光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無非以抗告人為陽光公司已故唯一股東兼董事 陳巷延 之子,為其第1順位繼承人,且已成年學歷為大學畢業,有一定社會歷練及智識能力,足以處理陽光公司之事務云云。惟查,陽光公司並非陳巷延之家族企業,抗告人既非股東亦未參與經營,復已拋棄繼承而非陳巷延股份之繼承人,對於陽光公司之事務全無所知,且抗告人於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後,陸續任職於3家餐廳之內場正職,無論所學、工作經歷或專業能力,均與公司經營治理、業務決策迥不相干,亦不足以處理陽光公司之事務,又抗告人從未經手陽光公司稅務資料,選任抗告人為陽光公司臨時管理人,亦無助於相對人目的之達成。原審未審酌上情,亦未調查有無其他更適宜之人選,遽認抗告人為陽光公司適當之臨時管理人,符合陽光公司之最佳利益,不無速斷,原裁定實有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陽光公司唯一之股東兼董事陳巷延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在案,有陽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法庭107年12月7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018431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可見陽光公司現無董事可行使職權。又相對人主張因陽光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為財政部列選案件,相對人為調查課稅資料,有送達調查文書請陽光公司提示帳冊之必要,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電腦選查案件表為證,堪認屬實,足認相對人係陽光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為陽光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洵屬有據。再查,陳巷延之第1順位繼承人計有其長子陳浩華即抗告人、次子陳○○2人,渠等與陳巷延關係最為密切,由其2人承擔處理陳巷延所遺事務,應屬公平合理,且抗告人係00年00月0日生,已年近30歲,學歷為大學畢業,陳○○則係00年00月00日生,尚未成年,顯然抗告人應較其弟陳○○適宜擔任陽光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參以抗告人自承其於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後,陸續任職於3家餐廳之內場正職等情,可見抗告人非但本有相當之智識能力,復已有一定之工作經驗、社會歷練,應堪以處理陽光公司之事務,而為陽光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最適宜人選,原裁定選任抗告人為陽光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洵屬適當。抗告人雖以其對於陽光公司之事務全無所知,所學、工作經歷或專業能力亦不足以處理陽光公司之事務,且從未經手陽光公司稅務資料,無助於相對人目的之達成云云,然抗告人為陽光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最適宜人選,已如前述,抗告人於其智識、能力範圍處理陽光公司事務即可,至於相對人聲請目的是否可以達成,應非所問,故尚無從依抗告人前開主張,即遽認其不宜擔任臨時管理人。
四、從而,原審裁定准許相對人為陽光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並審酌抗告人為陽光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陳巷延之子,已成年學歷為大學畢業,有一定社會歷練及智識能力,足以處理陽光公司人之事務,選任抗告人為陽光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其繕本各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