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健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健舜│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98%│││186362││5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高健舜│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5475││5月13日││算之利息│││元│││││└──┴───┴─────┴──────┴──────┴───────┘
(一)債務人高健舜於民國109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3日止累計193,606元正未給付,其中186,362元為本金;7,2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健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2日止累計19,326元正未給付,其中15,475元為消費款;2,951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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