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毓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方毓偉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0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指定送達之臺南市○區○○里○○○街00號住處,並由其同居人收受,上訴人隨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陳明事後補呈云云,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從而,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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