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品麟 (原名 葉吉祥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
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陳報之交通費是否為汽機車之油費?如是,應陳報該汽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正本。
⒋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年7月28日廢止,應陳報該債
權是否已轉讓他人?如已轉讓他人,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⒌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及公司行號名稱,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聲請人扶養母親及子女之金額各為何?⒏聲請人之母親及扶養義務人、債務人、子女及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⒐聲請人之母親的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
⒑聲請人及其母親、子女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