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9月7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于借款最高限度內,由被告所開設
帳戶內循環使用,借款動用期間為一年,期滿30日前借款人
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
容繼續延長1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率依固定年利率
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每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帳務管理費
100元,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期,每期應繳
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
前繳款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
同意延滯期間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對原告負擔數宗
債務時,如原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民法
第321條、第322條規定抵充;詎被告動用借款額度後未依約
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聲明異議狀抗辯:此項債
務尚有糾葛,被告不能給付等語資抗。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僅以聲明異議狀空言抗辯,既不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
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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