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0號上訴人 黃佩宸 即 黃惠靜 被上訴人 陳吳苗
陳評松 陳素心 陳素月 陳黃民 陳怡君 陳怡萍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桂香 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157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