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異議人 李慧曦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黃國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447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賴秀蘭法官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