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物看守保管毀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霆
住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被告 黃健誠 選任辯護人 吳佳融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朱冠傑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 律師被告 黃錕 譯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 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簡英城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797號),聲請銷燬、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7-1、37-2、37-3、38-1及附表二編號23、46-2所示之物均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獲被告林峻霆等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案毒品數量龐大,盛裝液態毒品之垃圾桶及水桶已近40個,目前存放空間狹小,且該等物品易生危險,或揮發氣體腐蝕人體,不適宜存放,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經探詢被告等人意見,其等均同意扣案毒品於取樣後先行銷燬,而本案經起訴後,依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向審理案件之貴院裁定准由本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毒品現存放處所)先行銷燬所有桶裝毒品半成品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又法務部依上述規定所制定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毒品扣案物係指桶裝毒品,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原審)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查(見原審112年度聲字第883號卷第67頁),而該案即被告林峻霆等人製造毒品案件,業經原審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有罪並諭知扣案毒品沒收銷燬,被告林峻霆等人提起上訴,由本院審理中,本院已定民國113年4月30日宣判。聲請意旨以上述桶裝扣案物(即附表一編號37-1、37-2、37-3、38-1及附表二編號23、46-2)含有毒品成分,不易保存、占據空間過大、保管不便為由,請求先行依上述作業辦法處理扣案物,復經本院詢問公訴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之意見,均未有反對意見,兼衡扣案桶裝內含毒品之數量等節(詳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本院亦認聲請意旨所述理由,要屬有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璧娟【附表一】警方於軍茶飲料店扣得之物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一審判決諭知沒收情形1離心機1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活性碳1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1,475公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58%,純質淨重約23.3公克;假麻黃純度68.33%,純質淨重約1,007.9公克)第二、四級毒品3-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2,01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0.33%,純質淨重約1,619.5公克)第二級毒品3-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51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0.09%,純質淨重約410.1公克)第二級毒品3-4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75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7.45%,純質淨重約584.7公克)第二級毒品4紅磷1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5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盆2個第二、四級毒品6片鹼包裝袋空袋1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7加熱爐3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8筆記型電腦1台不予沒收9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三角燒瓶1個第二、四級毒品10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冷凝管6支第二級毒品11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白色塑膠漏斗2個第二、四級毒品12酸鹼試紙2盒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3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不鏽鋼篩子1個違禁物14藍色塑膠漏斗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5量杯3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6橘勺子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7碘1箱(含20小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8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水管5條第二級毒品19丙酮1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0碘空瓶1箱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1監視器2組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2砂石篩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3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鏟1個第二級毒品24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抽水管1支第二級毒品25感冒藥空膠囊1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6氫氧化鈉空瓶1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7電動攪拌機2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8甲苯2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92號濾紙1盒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0果汁機1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1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刮勺3支第二、四級毒品32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飯匙1支第二級毒品33片鹼1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4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浴水機1台第二、三級毒品35快速爐1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6瓦斯桶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7-1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3桶(含橘色桶3個,合計淨重153,700公克)第二級毒品37-2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1桶(含橘色桶1個,淨重20,760公克)第二、四級毒品37-3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7桶(含橘色桶7個,合計淨重340,750公克)違禁物37-4不含有毒品成分之液體3桶(含橘色桶3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8-1含有微量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液體20桶(含小桶20個,合計淨重376,565公克)違禁物38-2不含有毒品成分之粉末1桶(含小桶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9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二口瓶2個(起訴書誤載為1個,應予更正)第二級毒品40鹽酸氣瓶1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1甲苯鐵桶6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2現金21萬7,000元不予沒收4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供製造第二、三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44現金5,600元不予沒收45汽油抽水馬達1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6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夾鏈袋1包違禁物47彈簧刀1把不予沒收48隨身碟2支不予沒收49被告簡英城所有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50被告林峻霆所有之粉紅色IPHONE手機1支不予沒收51被告林峻霆所有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52被告林峻霆所有之灰色IPHONE手機1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警方 於鴻丞 當鋪扣得之物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一審判決諭知沒收情形1鹽酸氣體2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噴燈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攪拌棒12支第二級毒品4分液漏斗及架子1組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5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燒瓶4個第二級毒品6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塑膠漏斗5個第二、三、四級毒品7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電磁爐1個第二級毒品8循環水式真空泵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9加熱器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0濾紙3盒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1濾布4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2防毒面具3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3濾布1捲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4塑膠量杯7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5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溫度計2支違禁物16馬達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17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玻璃量杯3個第二、三級毒品18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鐵鍋1個第二級毒品19鍋鏟2支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0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盒10個違禁物21酸鹼試紙1盒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2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陶瓷漏斗2個第二、三級毒品23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塑膠桶3個第二、四級毒品24抽液器3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5電子酸鹼測試儀1組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6手套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7篩子3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28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電子秤3台第二、四級毒品29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刮板3個違禁物30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槌子1個第二級毒品31塑膠盤4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2殘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剝藥機1台違禁物33夾鏈袋1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4氫氧化鉀6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5氫氧化鈉2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6酒精2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7石油醚1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8食鹽1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39紅磷1包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0活性碳1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1丙酮空桶2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2橘色水桶1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3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丸1箱(合計2926顆,假麻黃合計純質淨重175.56公克)違禁物44感冒藥丸空包裝3大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5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1瓶(含瓶子1個,淨重約2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3.58%,純質淨重約47.4公克)第二級毒品46-1不含有毒品成分之液體1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6-2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第四級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之液體1桶(含桶子1個,淨重約961公克;其中愷他命純度1.08%,純質淨重約10.4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99%,純質淨重約19.1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2.23%,純質淨重約117.5公克)違禁物46-3不含有毒品成分之液體1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7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436公克)第二級毒品48不含有毒品成分之黏稠物1桶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49製毒筆記1份供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50 林俊傑 所有之三星手機1支不予沒收51監視器主機1組不予沒收5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去氯愷他命及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約2公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6.43%,純質淨重約0.3公克;愷他命純度84.62%,純質淨重約1.7公克。去甲基愷他命純度1.30%,純質淨重小於0.1公克)第二、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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