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抗告人 張文宗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曾華雄 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