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51號上訴人 高正義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 律師被上訴人 丁銀山
陳昱全 鄭旭宏 林彥志 陳正雄 汪仲萍 楊順欽 謝慶羽 陳怡伶 宋宸曜 (原名 宋順昌 )
李明哲 劉慶福 蔡辰計 蔡宜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張道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