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951號上訴人 高正義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 律師被上訴人 丁銀山
陳昱全 鄭旭宏 林彥志 陳正雄 汪仲萍 楊順欽 謝慶羽 陳怡伶 宋宸曜 (原名 宋順昌
李明哲 劉慶福 蔡辰計 蔡宜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張道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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