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聖凱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補充更正為「兩側後頂部疼痛、右後頸部紅腫瘀青13x2公分、左頸部紅腫瘀青8x3公分、右前臂紅腫瘀青4x4公分、左前臂紅腫4x4公分、4x1公分,左手腕紅腫瘀青3x3公分、左手背紅腫2x1公分等傷害」,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000於警詢之證述」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陳聖凱行為後,刑法第277條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原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有期徒刑及罰金)之上限,而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係男女朋友,被告因男女朋友間相處問題,不思理性、和平解決,率爾出手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勢,被告恣意訴諸暴力之行為自有不當,情緒控制能力亦屬不佳;復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侵害告訴人法益之程度,暨其學歷大專肄業、無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之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供被告犯罪所用之延長電線並未扣案,本院考量此類工具為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品,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並無助於犯罪之預防,反徒增執行程序之勞費,而缺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579號被告陳聖凱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聖凱與000係男女朋友。雙方於108年2月2日下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因細故發生爭執,陳聖凱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徒手及口咬方式攻擊000頭部及手臂後,再以延長電線勒住其頸部,致其因而受有兩側後頂部疼痛、右後、左頸部、右前臂、左前臂、左手腕均紅腫瘀青、左手背紅腫等傷害。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聖凱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000於偵訊時結證指訴明確,並有阮綜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延長電線勒住其頸部,限制告訴人之行動自由,另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行動自由罪嫌云云。然此部分犯行,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不是為了限制告訴人自由才用延長線勒她頭部,只是要攻擊她等語。故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相佐,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犯罪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3日
檢察官黃昭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