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怡廷 債務人 林倖君 債務人洪○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洪○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債務人林○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債務人林○甜(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債務人林○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債務人林○輝(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甘○美(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