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陳豐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