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54號上訴人 劉俊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玲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㈠關於離婚之上訴部分,係屬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乙類事件,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㈡關於依系爭協議請求給付之動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1954萬509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06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萬5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