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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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龐笠 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泉碩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7月15日│78,800元│G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 尤利春 │分行││││├──┼─────┼────┼──────┼─────┼─────┤│002│泉碩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8月15日│78,800元│G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尤利春│分行││││├──┼─────┼────┼──────┼─────┼─────┤│003│泉碩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9月15日│78,800元│G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尤利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