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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