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C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被告乙○○
台灣凸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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