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133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建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874號、109年度簡字第1318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