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02號聲請人甲○○○住○○市○○區○○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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