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 吳素玲 監護人 陳嘴 非訟代理人程 昱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羅春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再按家事非訟事件應類推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以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第8號提案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份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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