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 林慶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