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81號上訴人 張志成 住○○縣○○里鄉○○村○○路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張家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益碩 0000000000000000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判決原本與正本,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廖慧儒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廖慧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