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吳淑媛吳世賢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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