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 董梓祥 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被告 董梓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1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證據調查,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並應具狀陳報具體抗辯之理由及其對應之法律條文,以利對造答辯;如有不懂法律之情形,應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機構、人士洽詢協助,如未具體表明,本院得不予審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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