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龍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玲 被告弘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敬婷 被告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萬8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