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郭凡瑄 被告 朱邦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萬5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8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83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三、查報兩造間有無親屬或利害關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622萬元1利息622萬元108年3月26日110年7月19日(2+116/365)18%259萬5018.08元2利息622萬元110年7月20日113年11月17日(3+121/365)16%331萬5515.62元小計591萬533.7元合計1213萬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