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石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
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萬9,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