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懋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懋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賴懋顯(下稱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附表:受刑人賴懋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三十日│拘役二十五日│拘役五十九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18日│100年4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358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358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62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950號│100年度中簡字第950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57號││├───┼─────────────┼─────────────┼─────────────┤││判決日│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27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950號│100年度中簡字第950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57號││├───┼─────────────┼─────────────┼─────────────┤││確定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037│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037│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064│││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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