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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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原告 鄧欣芳 被告 曾亭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亭榕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