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告 徐元城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
107年11月26日所為107年度補字第193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