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俊豪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8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凃俊豪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凃俊豪與 林素勤 之女 陳宜雯 係朋友關係。陳宜雯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前,將林素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出借與凃俊豪使用,並約定約1、2日後返還,詎凃俊豪事後竟未如約交還該車,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車開往臺北市供其使用而據為己有,並於上開車輛內四門旁改裝LED燈,而將該車視為自己之物任意更改其外觀。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凃俊豪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素勤於警詢時、證人陳宜雯、 林裕憲林宏維 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北檢偵卷第13-14頁;南檢偵卷第10-12、59頁反面-60、95、101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所陳報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鑰匙及查獲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詳細資料表、簡訊內容等證物在卷可稽(北檢偵卷第7、16-18、20-21、23-27頁、南檢偵卷第16-21、31-34、36-37頁),足見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犯本案之罪,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不便,所生危害非微,且犯後仍飾詞圖卸,於檢察官持續調查後始坦承犯行,所侵占之自小客車已發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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