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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