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債權人 蘇秀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福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 唐可毓 、 湯芊鈺 、陳吟甄,則台端請求返還全額押金予己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呂福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