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10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台八七訴字第二三九一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新台幣六、○五○、二○六元之處分,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即未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此由一再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並未將原告列為訴願人或再訴願人即明,足見原告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吳仁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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