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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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冠鋒犯竊盜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冠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件檢察官於聲請意旨主張被告係累犯,且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求依法加重其刑等語,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矯正簡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12年5月6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核被告於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再斟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於前述竊盜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猶犯本案竊盜罪,足見被告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對犯罪有特別之惡性,法律遵循意識及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加重其刑顯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判決主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物已發還告訴人 張瑞名 領回,有物品發還領據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足認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與種類,暨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SONY廠牌電視機1台,屬被告犯罪所得,然業經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095號被告吳冠鋒(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冠鋒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凌晨3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張瑞名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尚美資訊」前時,見該處騎樓放置數台電視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下車徒手竊取其中1台SONY廠牌電視機(價值新臺幣6000元),得手後將該電視機搬上前揭小貨車前座,隨即駕駛該小貨車離開現場。嗣張瑞名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及附近路段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押吳冠鋒經警通知到場時交付之上開SONY廠牌電視機1台(已發還張瑞名)。
二、案經張瑞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吳冠鋒於偵訊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張瑞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發還領據、扣押物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2年5月6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件與前案所犯係相同罪名,足見被告不知悔改,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檢察官劉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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