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程學奕
原 告 朱芸家
被 告 金禾 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則抗辯稱原告
應給付工程款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台南地方法
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