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梁曼星 被告 曾旭南
王蕙薰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旭南、王蕙薰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曾旭南、王蕙薰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應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而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