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693號聲請人羅蒜相對人 許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2紙,發票日期欄原記載分別為104年3月4日、103年4月4日,嗣經改寫為103年3月4日,改寫處僅蓋有指印,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不生效力,其發票日仍應認係104年3月4日、103年4月4日。又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到期日雖經改寫為民國104年11月30日,惟未於改寫處簽名,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103年11月30日為準,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269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3月4日│5,000元│未載│104年3月4日│CH0000000│├──┼──────┼─────┼───────┼───────┼─────┤│002│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CH0000000│├──┼──────┼─────┼───────┼───────┼─────┤│003│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CH0000000│├──┼──────┼─────┼───────┼───────┼─────┤│004│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5月30日│104年5月30日│CH0000000│├──┼──────┼─────┼───────┼───────┼─────┤│005│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CH0000000│├──┼──────┼─────┼───────┼───────┼─────┤│006│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CH0000000│├──┼──────┼─────┼───────┼───────┼─────┤│007│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CH0000000│├──┼──────┼─────┼───────┼───────┼─────┤│008│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8月30日│104年8月30日│CH0000000│├──┼──────┼─────┼───────┼───────┼─────┤│009│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CH0000000│├──┼──────┼─────┼───────┼───────┼─────┤│010│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CH0000000│├──┼──────┼─────┼───────┼───────┼─────┤│011│103年3月4日│5,000元│103年11月30日│103年11月30日│CH0000000│├──┼──────┼─────┼───────┼───────┼─────┤│012│103年3月4日│5,000元│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CH0000000│├──┼──────┼─────┼───────┼───────┼─────┤│013│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CH0000000│├──┼──────┼─────┼───────┼───────┼─────┤│014│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2月30日│105年2月30日│CH0000000│├──┼──────┼─────┼───────┼───────┼─────┤│015│103年4月4日│5,000元│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CH0000000│├──┼──────┼─────┼───────┼───────┼─────┤│016│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CH0000000│├──┼──────┼─────┼───────┼───────┼─────┤│017│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CH0000000│├──┼──────┼─────┼───────┼───────┼─────┤│018│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CH0000000│├──┼──────┼─────┼───────┼───────┼─────┤│019│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7月30日│105年7月30日│CH0000000│├──┼──────┼─────┼───────┼───────┼─────┤│020│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CH0000000│├──┼──────┼─────┼───────┼───────┼─────┤│021│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CH0000000│├──┼──────┼─────┼───────┼───────┼─────┤│022│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10月30日│105年10月30日│CH0000000│├──┼──────┼─────┼───────┼───────┼─────┤│023│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CH0000000│├──┼──────┼─────┼───────┼───────┼─────┤│024│103年3月4日│5,000元│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CH0000000│├──┼──────┼─────┼───────┼───────┼─────┤│025│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30日│CH0000000│├──┼──────┼─────┼───────┼───────┼─────┤│026│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2月30日│106年2月30日│CH0000000│├──┼──────┼─────┼───────┼───────┼─────┤│027│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CH0000000│├──┼──────┼─────┼───────┼───────┼─────┤│028│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CH0000000│├──┼──────┼─────┼───────┼───────┼─────┤│029│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5月30日│106年5月30日│CH0000000│├──┼──────┼─────┼───────┼───────┼─────┤│030│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7月30日│106年7月30日│CH0000000│├──┼──────┼─────┼───────┼───────┼─────┤│031│103年3月4日│5,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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