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兆豐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劉文耀 被上訴人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陳家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林昌義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