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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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725號上訴人 巫由霜
黃明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官修正
羅琪羅瑤共同訴訟代理人李金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5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新莊英仁醫院為上訴人2人之合夥事業,僅係依醫療法規定,將負責醫師登記為上訴人巫由霜,並由上訴人黃明山代表與被上訴人官修正簽訂系爭合約。綜觀系爭合約之約定,堪認上訴人與官修正締約時應有官修正得以健保收入作為繳付各項費用之預期,以使呼吸治療中心能持續正常營運。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6條約定,上訴人應先將總收入支付官修正應支出之費用,倘有不足,始得請求官修正支付。上訴人既未告知官修正撥入巫由霜帳戶之呼吸治療中心健保收入金額,亦未與官修正進行會算,且未舉證證明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下稱編號)2、4、5、6、編號7項次1、2之費用由總收入撥付後尚有不足而應由官修正支出,即不得依約請求官修正給付,亦難認官修正受有不當得利,並與無因管理要件不符。其次,被上訴人羅琪並非系爭合約當事人,復無從依借款單遽認其有向新莊英仁醫院借款,另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官修正有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情事,自不得請求羅琪、官修正給付編號1、3、編號7項次3之金額。又上訴人並未證明羅瑤取走編號7項次4之看護費,難認羅瑤有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再者,上訴人並未具體陳明並舉證官修正有何違反系爭合約或違背善良風俗之不法侵權行為,亦未證明訴外人 王慶文 等21人離院係因官修正違約或侵權行為所致,即不得請求給付編號8之所失利益。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約定、民法第179條規定,及於原審追加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84條1項後段規定,請求官修正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477萬1,907元(於原審擴張)各本息;於原審追加依民法第47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官修正、羅琪分別給付127萬元本息,並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及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羅瑤給付2萬5,000元本息,均無理由,另說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於判決結果無礙,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背證據、論理、經驗法則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主張兩造合作經營呼吸治療中心,成立類似合夥團體,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合夥解散清算之相關規定,法院應命兩造就清算帳目及清算方法攻防舉證,而為清算結果之判斷等詞,核屬新攻擊方法,無論所執意見當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得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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