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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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0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對甲○○請求之依據(按所附之支票影本二紙,債務人應為詹發企業有限公司,甲○○為法定代理人,不得僅對其為請求)。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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