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蔡伯聰 法定代理人 鄭心瑜 債務人 何子芸 法定代理人 何進裕 法定代理人鄭萍債務人 何昆霖 法定代理人何進裕法定代理人鄭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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